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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日前印發《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大模型開發建設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促進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大模型(以下簡稱大模型)在招標投標領域的創新應用。辦法自2025年11月23日起施行。
據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于當前存在的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投標人圍標串標、評標專家不公正、不專業等突出問題,傳統技術手段難以根治。為加快AI等新技術在招標投標領域創新應用,合肥市公管局積極探索“人工智能+招標投標”新模式,創建了以算力為前提、數據為基礎、模型為核心、應用場景為重點的大模型。
AI“類人”評審是利用大模型模擬不同專業特長真人專家的知識結構體系,提供智能評審意見的服務。AI“類人”評審場景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服務,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評審項解析、投標文件溯源解析、AI“類人”評審邏輯論述、AI“類人”評審建議等。AI“類人”評審結論是基于大數據分析和大模型算法形成的科學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時應將其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依據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結合AI評審結論做出綜合評審結論。
投標文件雷達監測是利用大模型驗證交易文件的關鍵要素、多模態圖文等數據的相似性,提供異常行為線索的服務。雷達監測場景向評標委員會、監管部門等用戶提供服務,主要對異常行為進行檢測,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可利用雷達監測服務開展日常的抽查、復查等監管工作。雷達監測服務應當用于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分析涉嫌圍串標的項目,其分析報告應作為涉嫌圍串標初步認定的重要依據。
《暫行辦法》為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大模型規模化應用提供規范指引,對預防打擊圍串標、培育新質監管能力、優化招投標營商環境、服務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具有先行示范意義。目前大模型仍處于試點階段,將根據應用情況持續完善。
附:
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大模型開發建設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機關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發文字號合公信〔2025〕8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大模型(即青天大模型,以下簡稱“大模型”)的開發建設與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托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標投標活動的大模型的開發、建設與應用管理事項。
第三條【基本原則】堅持創新與審慎并重、發展與安全并進、效率與規范并舉的原則,統籌推進大模型的開發建設與應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服務類別】大模型提供的服務依據應用場景的不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智能生成(以下簡稱“智能生成”)、招標文件合規質檢(以下簡稱“合規質檢”)、AI“類人”評審和投標文件雷達監測(以下簡稱“雷達監測”)。
智能生成是利用大模型解析項目特點、市場行情與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招標文件編制建議的服務。合規質檢是利用大模型依據法律法規與業務規則,提供招標文件合規性、合理性與科學性審查的服務。AI“類人”評審是利用大模型模擬不同專業特長真人專家的知識結構體系,提供智能評審意見的服務。雷達監測是利用大模型驗證交易文件的關鍵要素、多模態圖文等數據的相似性,提供異常行為線索的服務。
第五條【系統關系】智能生成場景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用戶提供服務;合規質檢場景可通過智慧監管系統或開放平臺向監管部門、交易中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用戶提供服務;AI“類人”評審場景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服務;雷達監測場景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智慧監管系統向評標委員會、監管部門等用戶提供服務。
大模型可通過場景插件、系統集成、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等方式,與電子交易、電子服務、智慧監管等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對接。
大模型可通過電子服務系統與其他系統流轉數據。
第六條【總體要求】開發建設與應用大模型,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全過程集體決策機制,大模型開發建設與應用過程的關鍵推進策略,須經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
(二)在場景謀劃、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數據采集、數據清洗、數據標注、模型生成、模型優化和服務提供等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大模型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防范大模型的黑箱、幻覺、算法歧視等帶來的風險;
(三)嚴格執行數據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禁止非法采集、存儲、使用或傳播與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無關的數據信息;
(四)強化大模型在招標投標領域的專業能力,持續提升大模型邏輯判斷等通用能力,確保其保持科學、客觀、公平和公正;
(五)大模型須經算法備案、安全評估等流程,取得備案號后方可正式應用;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大模型從事損害營商環境及交易各方主體利益的行為;
(七)建立溯源機制,記錄生成結果的模型版本、數據來源、處理過程等信息。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大模型的開發建設與應用(含縣(市)區、開發區)工作,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二)將大模型建設納入招標投標工作重點,及時制定、更新和修訂大模型應用的相關政策文件,提供政策保障;
(三)加強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技術核查能力,依法處置大模型開發建設與應用管理過程中的異常行為和有關問題;
(四)推進大模型試點應用,統籌規劃試點周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在大模型試點運營期間,負責大模型建設與應用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調大模型建設與應用資源,提供數據、算力、場地、運維和管理等保障服務;
(二)統籌交易、服務、監管等現有系統,并完成與大模型系統接口對接;
(三)牽頭制定大模型技術、數據等標準規范,定期維護系統功能、運行效能及安全防護;
(四)適時報告大模型建設與應用情況,及時移交所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
(五)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方主體提供操作細則、應用培訓等服務,并提供公眾監督渠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提供大模型技術服務的機構,負責大模型的開發與服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符合公平性、透明性及合法合規性要求的大模型算法;
(二)遵照大模型技術、數據等標準規范,及時升級優化模型,實時提供準確、高效的技術服務;
(三)配合交易中心開展系統維護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對算法機制、數據清洗規則、數據標注規范、模型生成和優化方案、風險因素等予以說明,披露訓練數據集來源及清洗日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智能生成與合規質檢
第十條【兩種服務關系】智能生成與合規質檢服務原則上應協同開發建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一致性,二者應基于相同的模型底座,共享訓練數據集,具備相當的通識與專業能力;
(二)保持一體兩面性,任一方模型優化應同步調整另一方;
(三)智能生成服務應采集用戶提供的專業規則,并納入合規質檢規則庫;
(四)合規質檢服務應對智能生成的內容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生成依據】智能生成服務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本市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結合項目特點輔助生成招標文件內容。
第十二條【服務范圍】智能生成服務生成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要求、技術參數規范、技術評分細則等。
第十三條【應用方式】智能生成的內容經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確認后,可作為項目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鼓勵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用智能生成服務,提高招標文件編制的時效性、準確性與合規性。
第十四條【服務范圍】合規質檢服務應具備對依法必招項目招標文件的全覆蓋檢測能力,檢測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資質條件、業績門檻、評標辦法等。
第十五條【規則管理】合規質檢服務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新增、修訂、廢止,以及業務應用情況,及時新增、修改、刪除相關檢測規則。
第十六條【檢測說明】合規質檢服務應當生成檢測報告,注明不符合項結論的生成依據及判定標準。
第十七條【應用方式】合規質檢服務可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招標文件審查工作的重要工具,檢測結果應作為招標文件合規性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AI“類人”評審
第十八條【服務范圍】AI“類人”評審服務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評審項解析、投標文件溯源解析、AI“類人”評審邏輯論述、AI“類人”評審建議等。
第十九條【系統使用要求】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AI“類人”評審流程開展評標活動,科學設置評審關注度,理解AI“類人”評審邏輯。
鼓勵評標委員會對AI“類人”評審服務提出優化建議。
第二十條【應用方式】AI“類人”評審結論是基于大數據分析和大模型算法形成的科學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時應將其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依據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結合AI評審結論做出綜合評審結論。
第二十一條【結論不一致處置措施】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結論與AI“類人”評審結論不一致,且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予認同時,應給出充足的不采納理由。
評標委員會應就成員的不采納理由開展集體討論,討論結果不影響其他成員的獨立評審結論,相關理由及討論情況應記入評標報告。
第二十二條【異常情形處置措施】出現下列情形導致AI“類人”評審無法提供正常服務,影響招標投標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除因投標人的責任外,各方當事人免責:
(一)網絡、服務器、數據庫等發生故障造成無法訪問或使用的;
(二)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大模型系統無法運行的;
(三)出現網絡攻擊、病毒入侵以及系統安全漏洞導致大模型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
(四)其他無法保證招標投標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現上述情形,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使用AI“類人”評審服務,放棄采納AI“類人”評審的有關建議,依據項目特點及自身專業能力完成招標投標程序。
第二十三條【記錄留存】AI“類人”評審的服務日志、中間結論等相關數據應在交易系統全程記錄并留存。
第二十四條【線索移交】AI“類人”評審過程中發現的異常行為線索,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移交監管部門。
第五章雷達監測
第二十五條【異常行為情形】雷達監測服務所指的異常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應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內容存在雷同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應當由投標人自行編制的格式或內容(如文字、標點符號、語義、語法等)存在同錯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技術文件中引用的內容DNA鏈(如互聯網數據來源等)存在異常一致的;
(四)屬于某一投標人特有的業績、標準、編號、標識等在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含歷史投標文件)中同時出現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呈規律性差異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使用同一臺計算機編制、上傳、解密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文件使用同一臺計算機或同一計價軟件加密鎖編制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聯系人或擬派項目管理人員中有人員相同或聯系號碼相同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含歷史投標)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二十六條【服務范圍】雷達監測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交易數據。
第二十七條【分析報告】雷達監測服務應生成異常行為分析報告,記錄項目信息、分析結果、模型版本、數據來源和算法參數等信息。
分析報告應及時推送至合肥公共資源交易智慧監管系統。
第二十八條【標中應用方式】招標人可根據自身需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雷達監測結果的應用方式及處置措施。
鼓勵招標人在評標過程中應用雷達監測服務。
第二十九條【標后應用方式】雷達監測服務應當用于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分析涉嫌圍串標的項目,其分析報告應作為涉嫌圍串標初步認定的重要依據。
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可利用雷達監測服務開展日常的抽查、復查等監管工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大模型應用過程中所產生的疑問、異議、投訴、舉報及相關處理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相關處理工作涉及大模型算法設計、模型訓練等方面的,大模型技術提供方應當配合,出具相關檢測、分析或評估報告,并協助做好答復工作。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應用大模型,導致項目出現重大錯誤或影響公平競爭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過程中,未重視、理解大模型分析結果,經提醒后仍不改正,導致評審結論存在明顯失誤或偏差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大模型技術提供方未遵照技術、數據等標準規范提供服務,或者將招標投標數據用于與本項目無關用途,導致招標或評標活動中出現功能性錯誤、數據損失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關監管部門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履行對大模型應用的監管職責,導致招標投標活動出現重大失誤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為促進大模型在招標投標領域創新應用,推動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鼓勵各方對大模型先行選用、應用盡用。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如遇國家、省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省規定執行。